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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旅行社侵权 信阳五摄影家一审获胜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19 19: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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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茶山行 于 2011-3-24 20:02 编辑

                               旅行社侵权 信阳五摄影家一审获胜    (往事回顾)                                                                        
                                                       2006-11-14 16:1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信阳市摄影家协会黄泽远、阎岩等5位摄影家诉信阳鹭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侵犯其摄影著作权一案,经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半年的调查和审理,最近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剩余的广告画册、画页;在《信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及合理的维权开支;案件受理费4215元由被告承担。
   
       据原告代理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以德律师介绍,2003年4月,被告信阳鹭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自己的旅游业务,扩大本企业的影响,在委托信阳市鑫富华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印制《信阳风情游》广告画册和宣传招贴画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信阳市委宣传部编印的《信阳》等画册上扫描使用了信阳市摄影家协会10多位会员的20余幅摄影作品。共印制15000份,并以营利为目的广为散发。其中有黄泽远的《鸡公山云海》,石文涛的《鸡公山日出》,阎岩的《春满茶园》和《信阳毛尖OK》,彭京生的《花伞舞》和《猴岛情趣》,冯俊明的《南湖夕照》等7幅摄影作品。这些作品被告在扫描使用时,既未征得原告的许可,又未署名,更没有支付分文报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即使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原告委托信阳市摄影家协会维权办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多次交涉,并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协商。但被告与鑫富华策划公司不仅相互推诿,始终不予解决,还在继续使用这两种涉嫌侵权的广告宣传材料。

           被告信阳鹭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在答辩时提出两个推卸责任的理由,一是侵权的后果应由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来承担,因为他们当时委托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加工制作宣传画册时,已在给信阳鑫富华策划公司签定的《加工定作合同》上明确约定 “所用图片由鑫富华公司提供,与鹭岛公司无关”;二是黄泽远等5人请求10万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5原告均系省市资深摄影家,且都是国家级摄影协会会员,有较高的知名度。《鸡公山云海》、《鸡公山日出》、《春满茶园》、《信阳毛尖OK》、《花伞舞》、《猴岛情趣》和《南湖夕照》等7幅摄影作品,是5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而被告在《信阳风情游》画册及宣传招贴画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负侵权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因是被告与鑫富华策划公司签订定作合同造成的侵权,被告辩称与己无关、不存在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告请求赔偿10万元数额过高,高于部分的请求予以驳回。为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信阳市摄影家协会主席黄泽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摄影艺术作品是摄影人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好的作品更是来之不易,这种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保护。我们的摄影作品应该服务于社会,积极去宣传河南,宣传信阳,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为促进当地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我们主张维权,只不过是要求有关方面,特别是一些经营性企业,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我们会员的作品,尊重广大摄影人的知识产权罢了。
                                                                                    (注:据11月7日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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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9: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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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23: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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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8: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应该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摄影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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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5: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维护摄影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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