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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泡委[2007]泡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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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22:58:0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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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泡委[2007]泡字第1号
关于规范股级以上干部泡妞行为的通知
各部,委,办,厅,局及直属单位:
随着娱乐业不断发展,各种不良行为较乱,为规范干部休闲空间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股级以上干部泡妞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如下:
一、到宾馆开房,不能使用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未经组织,严禁擅自泡妞。 三、配偶未出差时不得在外泡妞留宿不归。 四、泡妞时间应尽量安排在下班之后,确需在办公室时,每次应控制在30分钟内。五、在歌舞厅、美发厅、桑拿浴池时,应事前谈好价格,以免扯皮。六、务必每次自觉佩带安全套。七、做爱时应将灯光调至昏暗,以免留下清晰印象。八、要确认室内无摄录象、窃听等装置。九、严禁将真实名片、电话号码等留给对方,原则上不允许动真情。十、事毕应注意将残留的香水味、唇印、发丝等清除干净。十一、如果被抓誓死保护领导,先设法蒙混过关,事后疏通。十二、开支可在小金库列支,严禁开具发票在正常账目报销。



中泡委


2007-7-17
主题:规范 干部 泡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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